(2015)温瓯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追周与温州市紫龙铜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追周,温州市紫龙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90号原告:王追周。委托代理人:林铭瀛,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紫龙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玕东村娄东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陈桃山。诉讼代表人:温州市紫龙铜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负责人:徐宏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追周与被告温州市紫龙铜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追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追周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追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原告王追周负担。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宇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