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燕文与被执行人陈祥祯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任燕文,陈祥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任燕文,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执行人林艺,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206号7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012182028。被执行人陈祥祯,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5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祥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