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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民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宋明焱与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焱,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宋明焱。被告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菊兴,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明焱诉被告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寿药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明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寿药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明焱诉称:原告为被告的新厂房提供了监控安装、程控电话机公司网络布线工程的施工,结算总价为280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余款18000元一直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百寿药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宋明焱在2013年为百寿药业公司的新厂房内提供了监控安装、程控电话及公司网络布线工程的施工,工程款共计28000元,施工完毕后,百寿药业公司已经支付了宋明焱10000元,余款18000元,于2014年1月28日由百寿药业公司的股东陈礼忠出具结算凭据1份给宋明焱,后百寿药业公司一直未能支付该款,宋明焱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涉诉。因被告未到庭,故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宋明焱提供的工程清单、百寿药业公司股东陈礼忠签字确认的结算凭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还结欠原告工程款18000元,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等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宋明焱工程价款18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取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张家港市支行,账号:3xxx7360)。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百寿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陶 慧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