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襄阳某公司与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法保执字第00025号原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襄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瑞,襄阳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文胜,襄阳光瑞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平,重庆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某公司1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原告襄阳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三维光纤激光切割机一台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重庆某公司15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襄阳某公司提供的型号为SR-1000三维光纤激光切割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