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与崔敬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崔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35-3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景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周作刚,镇长。被执行人崔敬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敬涛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存款帐户62×××69内的人民币存款4924.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