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启玲与李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玲,李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035号原告赵启玲,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翟顺阳,男,1965年1月9日出生,自由职业。被告李硕,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原告赵启玲与被告李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婷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启玲及委托代理人翟顺阳、被告李硕、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启玲诉称:2014年9月8日7时10分,在本市东城区南二环左安门桥西辅路处,李硕驾驶小客车与赵启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硕负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赵启玲受伤,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3006.66元、误工费13920元、护理费1050元、交通费600元、衣物损失500元、丢失自行车的费用500元。被告李硕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余意见同保险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元,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同意按照一天5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同意赔偿财产损失和护理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7时10分,在本市东城区南二环左安门桥西辅路处,李硕驾驶小客车(牌号京××××××,该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赵启玲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启玲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硕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启玲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诊断为多发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医嘱全休九周。赵启玲支出医药费共计2949.16元。就误工费,赵启玲提交朱纯妹等八份证人证言,称其一直在上述证人家中从事小时工工作,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休息,并就上述证言的真实性提供朱纯妹等七位证人出庭作证。二被告认为上述证人同赵启玲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李硕称其为赵启玲垫付部分医药费,赵启玲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判决后将相关费用返还李硕,该部分费用数额经本院核算为2705.1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硕驾驶小客车和赵启玲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启玲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硕负全部责任。李硕所驾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赵启玲因此次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负责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关于医药费,本院依原告提交的票据数额予以计算。关于误工费,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休息收入减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证人与赵启玲有利害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护理费,原告虽无需护理的医嘱,但本院考虑其伤情需要,对该费用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衣物损失和丢失自行车的费用,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考虑其衣物及自行车损坏属合理损失,故予以支持,共同计入财产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启玲医疗费二千九百四十九元一角六分、误工费一万三千九百二十元、护理费一千零五十元、交通费六百元、财产损失一千元,共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一十九元一角六分;二、驳回赵启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李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