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梁厚权、第三人梁厚成、梁厚刚、梁建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梁厚权,梁厚成,梁厚刚,梁厚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绥阳县洋川镇。负责人蔡旺,系该社区主任。被告梁厚权,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梁厚成,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梁厚刚,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梁厚群,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梁厚权、第三人梁厚成、梁厚刚、梁建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00元,减半收取1,246.00元,由原告绥阳县洋川镇天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