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无锡德奥赛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德奥赛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8-1号原告无锡德奥赛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寨门村。法定代表人过念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科达,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星火路99号兴海苑31幢。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哲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德奥赛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赛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正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奥赛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大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奥赛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大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奥赛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大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德奥赛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