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催字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沂南县嘉源物流有限公司、刘乃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催字65号申请人XX,住所地:沂南县迎宾大道东段(卫东村)。法定代表人刘乃余,总经理。申请人XX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10005122457978,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晟泉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沂南县嘉源物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雪梅审判员 陈建章审判员 徐进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庆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