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许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南靖,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仲调字(2014)第499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许南靖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许南靖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旭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