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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世飞诉任军、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飞,任军,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飞,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军,男,1968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荣,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张世飞给付借款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用17176元、执行费21400元,被执行人陈荣、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被执行人均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被执行人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法院在其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划拨100万元,用以归还申请执行人和交纳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当涂县诚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