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龚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山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某,男,42岁。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遂宁市城区4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王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33元,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82元。综上,盗窃财物共计1015元。案侦中,被告人龚某某所盗财物已全部退赔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失主王某某陈述、刑事拍照、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凭证、被盗物品价格鉴定、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蓬溪县人民法院(2013)蓬溪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二、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先行羁押日期3个月27天,即被告人龚某某的刑期从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龚某某的作案工具:夹子、折叠刀各一把,由扣押机关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