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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继山与丁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继山,丁爱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杨继山,农民。被申请人:丁爱军。申请人杨继山以被申请人承揽房屋建设施工工程并雇佣其做木工活,至今尚拖欠其木工工资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轿车(冀GWA1**)的车辆相关手续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继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爱军所有的轿车(冀GWA1**)的车辆相关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变卖、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