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杜某,女,1971年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男,1985年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敏代理审判员 徐 崇人民陪审员 陈玉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