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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沙某敲诈勒索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某,男,生于1995年10月2日,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成毅,云南召缅律师事务所律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纯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及其辩护人黄成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沙某在勐腊县关累镇勐捧农场老二分场三队路口收胶点,持刀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将2000元人民币交给沙某。2014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沙某在勐捧农场老二分场四队路口收胶点,持刀向被害人谭某某、朱某某索要钱财,谭某某、朱某某被迫将300元人民币交给沙龙。22时许,因嫌钱少沙某再次来到勐捧农场老二分场四队路口收胶点将300元归还给谭某某,并要求谭某某交给其600元人民币。2014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沙某在勐捧农场第一胶场往勐捧方向100米处,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将600元人民币交给沙某。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事实中,有多人参与了敲诈勒索,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被告人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其符合适用缓刑或拘役的条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沙某伙同他人在勐腊县关累镇勐捧农场老二分场三队路口收胶点,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持刀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将2000元人民币交给沙龙。2014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沙某伙同他人在勐捧农场老二分场四队路口收胶点,以收取保护费为名,持刀向被害人谭某某、朱某某索要钱财,谭某某、朱某某被迫将300元人民币交给沙某。22时许,因嫌钱少,被告人沙某再次来到勐捧农场老二分场四队路口收胶点将300元归还给谭某某,并要求谭某某交给其600元人民币,因被害人拒绝而未果。2014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沙某在勐捧农场第一胶场往勐捧方向100米处,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钱财,刘某某被迫将600元人民币交给沙龙。案发后,被告人沙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赔偿,被告人沙某得到了刘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沙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的证言,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被告人及涉案人员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物证照,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家明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曾贵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改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