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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与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总经理。被申请人: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香,经理。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25045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微山湖又一村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25045元,冻结期限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