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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乾锋与被申请人方开强、谢明远、江安县五矿镇开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乾锋,方开强,谢明远,江安县五矿镇开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杨乾锋,男,生于1979年7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王重康,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开强,男,生于1970年8月,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谢明远,男,生于1970年1月,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江安县五矿镇开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安县五矿镇金星村金星组。法定代表人谢明远,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乾锋与被申请人方开强、谢明远、江安县五矿镇开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方开强、谢明远在江安县五矿开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分别拥有的26%、16%股份进行保全,申请人杨乾锋以担保人周莉所有的兴文县田湾沟电站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乾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周莉所有的兴文县田湾沟电站予以保全,并交由担保人周莉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