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84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乔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匡召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