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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惠某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石大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惠某某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文萃路支行的存款1250元整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