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秀霞与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霞,吴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何秀霞,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春燕,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霞与被告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霞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