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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秀霞与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霞,吴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何秀霞,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春燕,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秀霞与被告吴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秀霞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秀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