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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华生与顾永妹、唐根林返还原物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华生,顾永妹,唐根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顾华生。原审被告顾永妹。原审被告唐根林。原审原告顾华生与原审被告顾永妹、唐根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大港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