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顾华生与顾永妹、唐根林返还原物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华生,顾永妹,唐根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顾华生。原审被告顾永妹。原审被告唐根林。原审原告顾华生与原审被告顾永妹、唐根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大港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