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显龙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深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行初字第11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深圳市公安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42689。法定代表人刘庆生,该局局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欣审 判 员 邱昭霞人民陪审员 丰 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