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旭与姜长领、济宁长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2-1号原告刘旭。被告姜长领。被告济宁长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与被告姜长领、济宁长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姜长领、济宁长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即日起查封保全担保财产原告刘旭名下座落于××××××××××××××××××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