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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玉兰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玉兰,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玉兰,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峥,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威,院长。委托代理人路畅,该院医务科干事。上诉人姜玉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峥,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路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姜玉兰所提交的证据,确认了上诉人姜玉兰与被上诉人县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于姜玉兰在一审时所提出的各项给付请求并未予以审查,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上诉人之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再行作出裁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环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