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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郝某某,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被告张某某,1978年1月8日,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焕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