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鱼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曹某甲,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8日在鱼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5月4日生一子曹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且双方性格不和。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曹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8日在鱼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5月4日生一子曹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问题事关家庭生活幸福和社会稳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促进家庭团结和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伟人民陪审员 吴 修人民陪审员 李 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