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中钦与郭红伟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钦,郭红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原告李中钦,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郭红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钦诉被告郭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