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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中钦与郭红伟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钦,郭红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9号原告李中钦,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郭红伟,男,1965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钦诉被告郭红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