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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南路80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3034-5。法定代表人:张俊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与琅琊西路交叉口处琅琊区文教体局电教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7280196-7。负责人:钱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程,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滁州九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