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屈咏文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巴嘎旗。法定代表人张学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屈咏文,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阿巴嘎旗。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控被告人屈咏文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阿法立字第4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自诉人所请求的事项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自诉。自诉人不服,以自诉人的请求事项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受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内蒙古白银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控被告人屈咏文犯抢劫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额勒登格审判员 王 志 刚审判员 徐 小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