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原告汪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鑫,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