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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原告汪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鑫,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