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永龙。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枞阳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玉 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