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康二旺、李会杰与孙志伍、李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二旺,李会杰,孙志伍,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康二旺。申请人李会杰。被申请人孙志伍。被申请人李飞。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孙志伍驾驶的李飞所有的冀T×××××号开迪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孙志伍已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志伍驾驶的李飞所有的冀T×××××号开迪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