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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康二旺、李会杰与孙志伍、李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康二旺,李会杰,孙志伍,李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38-1号申请人康二旺。申请人李会杰。被申请人孙志伍。被申请人李飞。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孙志伍驾驶的李飞所有的冀T×××××号开迪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孙志伍已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志伍驾驶的李飞所有的冀T×××××号开迪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