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孟庆喜与韩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喜,韩光、韩秀梅、王永乐、东营永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喜被申请执行人:韩光、韩秀梅、王永乐、东营永乐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审结。该案(2014)垦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光在利津县农村商业银行北宋支行905040300010100xxxxxx号账号上的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守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