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朱振祥诉刘淮北、李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祥,刘淮北,李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朱振祥,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淮北,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彬,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祥诉被告刘淮北、李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振祥不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支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