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陈忍恒。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18号。负责人杨XX,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忍恒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忍恒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忍恒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忍恒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忍恒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