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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永强诈骗罪,黄永强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8号罪犯黄永强,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6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邓益明、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