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国溪、陈启源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龙门滩冶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溪,陈启源,福建省德化龙门滩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3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溪,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启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龙门滩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门滩镇霞山村,组织机构代码85643052-6。法定代表人王保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国溪、陈启源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龙门滩冶炼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龙门滩冶炼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2894.73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4345元。被执行人尚欠48549元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敏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