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49号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宏斌,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为3300元,由原告天津芯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楠审 判 员 赵晨人民陪审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