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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洲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心军与王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军,王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洲民初字第11号原告王心军,男,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玉华,男,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军诉被告王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心军负担。审判员  颜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相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