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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宝贵,刘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沟沿街**号。法定代表人:史小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宝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宝贵,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颖芳,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宝贵、刘颖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14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本案,且经本院依法监督后,该院仍未能依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大东北灯饰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京航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宝贵、刘颖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代理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