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方世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方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方世霞,方鹏,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世霞,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鹏,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先锋,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世霞、方鹏、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珍审判员 黄 谷审判员 刘梦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