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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604号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付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