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604号原告何某某,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锡伯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付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彦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