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李振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枝,李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枝。被执行人李振增。本院在执行赵桂枝与李振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