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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赵桂枝与李振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枝,李振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枝。被执行人李振增。本院在执行赵桂枝与李振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