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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与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陈×,女,1971年7月3日出生。被告宗×,男,1973年2月2日出生。原告陈×诉被告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苑丹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09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宗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12年10月离开家,长期在外居住,不尽作为丈夫及父亲的义务,没有责任心和家庭观念,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照顾。原告曾于2013年5月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宗xx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被告宗×辩称,原告所述婚史情况、子女情况属实。原告所述不属实,我现在对原告、孩子、家庭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原告要求多少我都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于2009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宗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中后期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无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婚生女宗xx由原告抚养,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户口簿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向我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宗小样抚养问题,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由原告抚养,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与被告宗×离婚;二、婚生女宗xx由原告陈×抚养,被告宗×自二О一五年一月起每月向原告陈×支付子女抚育费二千元,至宗xx满十八周岁止。如果被告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苑丹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