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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江西省君瀚实业有限公司、桂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江西省君瀚实业有限公司,桂志龙,梅静,桂又生,周香梅,桂美蓉,江西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3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定代表人许操。被告江西省君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桂志龙。被告桂志龙,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梅静,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谭市月湖区。被告桂又生,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被告周香梅,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被告桂美蓉,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谭市月湖区。被告江西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鹰谭市信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桂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被告江西省君瀚实业有限公司、桂志龙、梅静、桂又生、周香梅、桂美蓉、江西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君瀚实业有限公司、桂志龙、梅静、桂又生、周香梅、桂美蓉、江西桂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新民审 判 员  彭 珺代理审判员  范 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