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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工业园区威乃达厨房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工业园区威乃达厨房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浩,王昉,苏州工业园区风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周平,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威乃达厨房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4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平。被申请人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0001号。法定代表人左平。被申请人施浩。被申请人王昉。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风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328号国际科技园D5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建敏。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机场路科技园D楼。法定代表人施浩。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扬东路277号晶汇大厦3幢1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被申请人周平。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板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施浩。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威乃达厨房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浩、王昉、苏州工业园区风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周平、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威乃达厨房系统有限公司、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施浩、王昉、苏州工业园区风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明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集成贸易有限公司、周平、苏州工业园区科泰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