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秋金与被告陈忠崖、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金,陈忠崖,池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郑秋金,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陈忠崖,男,1974年1月27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池春兰,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金与被告陈忠崖、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郑秋金负担。审判员 黄文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