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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文思杨与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思杨,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文思杨,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棉花街**号*楼*号,身份证号码420105196310270034.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厂房420栋4层东、411栋3楼。法定代表人王晓锋。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秀菲儿服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9069.82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