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蔡玉环与周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环,周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蔡玉环,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宏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环与被告周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环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玉环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