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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蔡玉环与周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环,周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蔡玉环,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宏军,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环与被告周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玉环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环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玉环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