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牛华与冯瑛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华,冯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牛华被告冯瑛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华与被告冯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华负担。审判员 李明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